一、更正内容:
本项目招标公告中,原投标人资格要求:“3.8投标人须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得到制造商唯一授权的代理商,同一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投标(若投标人为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声明函;若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制造商唯一授权书)”、“3.10 投标高温傅里叶烟气综合检测系统必须具有C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PA(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型号与报告内容相符),证书中制造单位名称、地址和投标高温傅里叶烟气综合检测系统的制造单位名称、地址应一致。投标人需提供证书、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11 投标人提供一份高温傅里叶烟气综合检测系统在(2022年-至今)烟气排放监测项目的使用业绩(提供合同及对应的任一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则可提供其投标产品制造商的类似业绩。)”,现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无需提供上述资料,但在投标文件中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