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肿瘤研究所增补采购招标代理服务入围项目变更公告
本项目变更如下:
一、资格条件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资质要求:
2.1、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2、供应商及其提供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2.3、具有良好的信誉,在本市拥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服务队伍并能长期提供优质服务的团队,供应商在近三年内具有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应提供合同复印件或用户证明材料);
2.4、供应商在上海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2.5、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